【上海】《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
内容摘要:
近日,为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信息概览:
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规定还明确了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其中,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4.驻沪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5.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6、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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